大致分为3类:治理工程费用、生态恢复工程造价和地质环境监测费用。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依法返还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利息。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通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规范保证金缴存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工程量为依据,按“满足需要、足额提取”原则收取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与支取程序。
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第三条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为履行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在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保证资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所存储的资金。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保证金。
在定义上,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了确保能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而预先支付的资金。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保证金的管理遵循基本原则,即由采矿权人所有,政府进行监管,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加强立法调研,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争取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机制》。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四是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30 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1、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在第二章中规定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对于采矿权人而言,其缴存监督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分工。若采矿权人的矿区位于县(市、区)内,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负责此工作;若跨区域,则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太原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证金的运作,确保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依据国务院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的相关条例,并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公开透明,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资金挪用和浪费。同时,应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通报制度,推动各地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规范保证金缴存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预算定额标准。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工程量为依据,按“满足需要、足额提取”原则收取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管理与支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