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 征收排污费,应当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原则,不得违法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违法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2、首先,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旨在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规定,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第二条强调了排污责任,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3、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法承担排污申报的登记、排污费征收工作,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并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6、第三章 排污收费管理第十四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排污收费管理职责:(一)通知辖区内排污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二)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三)核算排污费;(四)征收排污费。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VOCs废气排放标准法规,而是遵循《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三项强制性国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工序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的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以质量比计算)低于10%,则无需采取无组织排放的收集措施。这表明,企业在选择材料和优化工艺时,也需考虑其对环保的影响。总的来说,废气处理的排放标准不仅是硬性规定,也是推动企业向绿色、环保生产模式转变的重要指引。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可以采用万川环保喷淋+催化燃烧对橡胶废气进行处理。橡胶硫化烟气危害比较大,废气成分含有恶臭物质,并随着风向远距离飘飘逸,在空气中停留时间长;因此,需要进行有效收集并做净化处理,以确保企业生产运行良好及改善车间及厂区环境、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在治理工艺上,目前使用较多的主要是低温等离子、生物净化法、直接燃烧法、光催化氧化法等。
看废气检测下来的结果,浓度低的话上一套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就好。水洗把能溶于水的有机废气洗下来,如苯,二甲苯,硫化物,然后活性炭在处理不能溶于水的有机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