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评自主验收流程如下图:(1)自行或者委托编制验收报告;(2)成立验收工作组;(3)提交验收报告至验收组,如验收报告不合格,那就需要企业整改,整改之后再次提交验收组审核。(4)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最后提交报送环保部门。
3、在环境保护中,环评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步骤,它按照项目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重大影响需编制报告书,轻度影响则编制报告表,小影响则填报登记表。编制这些文件的任务通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审批与验收流程严谨而有序。
1、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参加验收。
3、竣工验收具备的五个条件 施工项目完成度达到标准要求 竣工验收前,施工项目必须达到建设标准和规定所要求的工程完成度。这包括各项施工工序和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整理等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建筑结构是否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室内外装饰、装饰材料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4、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法律分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1、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答案】:A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3、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它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法律分析: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在15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作出批准试生产的决定。